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创新创业工作,规范项目入孵评审程序,提高创新创业成果孵化效率,保证创业场地资源科学、合理、有效利用,高质量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结合学校实际,根据《湖北工业大学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孵项目的评审是对拟入孵的所有项目(含创业空间和初创空间)的团队现状、项目创新性、项目市场前景和项目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议。本办法所指入孵项目是指注册成功的企业法人,或还未注册为企业法人的创业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入孵项目的评审工作是在湖北工业大学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孵化器管理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湖北工业大学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孵化器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申请类别和数量确定聘请专家的范围和数量,项目评审专家组成员一般为3-5名。
第五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收集创业项目申报材料,并进行创业项目的资格和真实性审核,明确给出推荐意见;孵化器管理办公室负责资格复审和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公布评审结果,组织签订《湖北工业大学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合同》。
第三章 申请资格、要求及条件
第六条 创业空间每年受理一次入孵申请,受理入孵申请时间为每年11月;初创空间每半年受理一次入孵申请,受理入孵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
第七条 提交入孵申请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入孵项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湖北工业大学在编教职工,在校在籍学生,或毕业5年之内的校友。企业法定代表人占股不少于总股本的30%。
(二)创业团队所有成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违规记录,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意识。入孵项目从事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道德规范的要求。
(三)入孵项目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具备一定的创业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未注册公司的入孵项目应在入孵后3个月内完成公司注册。
(四)入孵项目的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
第八条 创业项目团队提交入孵申请书时,应提供一份完整的创业计划书,包括项目描述、市场分析、管理组织、营销策略、财务计划、风险控制、团队介绍等。创业计划书内容要求全面,现实操作性强,创业团队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具备独立风险承担能力,项目所涉及知识产权明晰。
第九条 所有入孵项目需按照孵化器的整体规划和规范要求运作,自觉维护湖北工业大学的社会声誉;所有创业团队成员应遵守孵化器的相关管理制度,并接受管理。
第十条 孵化器管理办公室对申请入孵项目提交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时效性、带动就业、社保人数、税收、工资流水等关键要素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项目,方可进入现场评审环节。
第十一条 孵化器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团队针对复审合格项目开展现场评审,现场路演主要围绕项目团队情况、市场前景、技术可行性、投资风险、效益进行评价。根据现场评审路演排名先后确定拟入孵项目名单。申请展期入孵的项目,其最终评审成绩由现场评审成绩扣除上一合同期内日常管理扣分后得出,再参与统一排名。
第四章 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十二条 孵化器入孵项目的评审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项目评审专家组将秉承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支持科技创新、知识创业项目及有市场潜力和竞争力、并有特色和创意的项目。
第十三条 创业空间和初创空间分开申请,分开评审,分开排序。对于在创业空间评审中排名靠后无法进入创业空间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及初创空间实际情况推荐进入初创空间或院级创业空间。
第十四条 具体入孵评审程序如下:
(一)通知发布:孵化器管理办公室发布入孵通知;
(二)申请报名:相关学院积极宣传,鼓励师生、校友参与申报,填写《湖北工业大学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申请表》(见附件1);
(三)学院初审:相关学院开展申报资格和材料初审,明确推荐意见,将合格的报名材料及汇总情况报送给孵化器管理办公室;
(四)项目复审:孵化器管理办公室对各申报项目开展申报资格和材料复审;
(五)现场评审:孵化器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开展现场答辩评审,包括PPT项目展示和专家提问,专家填写《湖北工业大学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空间入孵评审表》(见附件2),《湖北工业大学科技企业孵化器初创空间入孵评审表》(见附件3);
(六)结果公示:孵化器管理办公室根据现场评审成绩和日常管理扣分,公布拟入驻孵化器的项目名单;
(七)项目入孵:公示结束7日内,入孵项目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与孵化器管理办公室签订《湖北工业大学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合同》,完成入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工业大学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评审办法(修订)》(湖工大双创〔2024〕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工业大学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